一、公司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投资计划;
2、决定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终止和清算等事宜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三、股东代表会对第一条第
6、
9、10项做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在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表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代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必须出席,不出席者可受权代表出席并出具受权证明。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