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字[2002]859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下发以来,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在实施改革改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涉及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我们经过归纳并经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整体改制、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使国有资本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省属国有企业,在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时,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保障办法。经核准预留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上述企业在改革改制方案实施前划入省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账户,作为职工安置费用的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按规定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预留职工安置等有关费用的,企业改制后法人代表如何安置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4]5号文件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时,尽可能与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