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2-09-23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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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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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5.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全文
    11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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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是什么?
在很早就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通俗来讲就是违反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及道德的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就是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避免这样的行为出现,建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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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劳动争议时效中断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发生了法定事由,导致此前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全部失效。
当这些时效中断事由得以消除后,将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可因以下三类法定情形而中断: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自身权益、向相关部门申请维权保护及获得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当事人应当具备高度的证据意识,确保对上述行为进行妥帖的保留并积累相关证据。
一旦时效中断事由得以消除,便应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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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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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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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原告诉讼中证据确实篡改内容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治社会中,进行伪造证据的行为无疑是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的违法行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诉讼参与者或其他相关人士,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到重地给予相应的罚款、拘留处罚;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1)故意制造、销毁关键性证据,从而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进程;
(2)采用暴力、恐吓、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提供真实证言,或者指使、贿赂、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言;
(3)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5)使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对于存在上述任意一种行为的单位,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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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机正对着我家窗户可以起诉让他移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我们对此毫无异议。
但是请您注意,在进行安装时,务必避免任何有可能损害到邻里利益的行为。
鉴于空调设备被安装在相邻墙壁之外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争议之处,虽然该墙壁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然而其延伸部分却属于公共墙体,应由全体业主共享权益。
作为业主,您享有合理且优先使用自家阳台外墙的合法权益。
只要空调设备并非悬挂于自身房屋的外墙之上,未占据其他住户的外墙空间,亦或并未对您产生显著的噪音污染、热气排放等不良影响,那么您便有权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将室外机迁移至自家外墙位置。
同时,为了避免对他人造成不便和困扰,建议尽可能地避开他人窗户方向,以减少对他人生活环境的干扰。
若协商无果,可寻求物业协助,或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服务;
如仍无法解决问题,则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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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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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继母与祖父母争夺监护权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父母乃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身份,即便他们婚姻破裂、夫妻离异,这一监护职责亦不会因此而改变。
然而,若父母中的一方或两方在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过程中,对孩子的权益和福祉带来严重的危害和负面影响,那么法院有权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父母由于正当原因无法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时,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允许父母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委托他人代理,尽管如此,父母仍然是法定监护人。
关于监护人的变更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监护人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未成年人的近亲家属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监护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签订变更协议来更换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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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其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具体指那些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其赋予的法律效应允许在无需经过常规司法审判程序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直截了当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条款。
这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道坚实的防线,
然而,这类文书也相对较为繁琐和复杂,
因此,通常来说,仅有委托律师才能予以妥善处理,否则公证机构很可能会因无足够时间和精力去审阅这些文书,进而拒绝提供公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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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该怎么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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