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及其他名称的公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年度检查的方式
社会福利机构的年度检查,原则上由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含)以上民政局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批准其设立的民政局负责。设区市民政局负责对其所属福利机构及县级福利机构(县级福利院、光荣院)进行全面检查,对乡镇福利机构进行抽查。
三、年度检查的程序
年度检查的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数据以每年10月31日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