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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有哪些

帮助5人 4.5w浏览 匿名 2022-09-30 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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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4、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
    5、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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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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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的种类,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种类:1、牵连管辖。2、协议管辖。3、应诉管辖。4、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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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有哪些?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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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什么原则?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②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作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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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涉外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关于涉外诉讼的管辖原则,首先需要遵循的是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当案件的某项因素涉及到其他的国家的情形的时候,那么需要取得该国对于案件的司法权限。其他还有属人管辖权原则和实际控制管辖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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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定的原则是什么?
1、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2、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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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产证上原有三人,外婆,外孙女,外孙。老人有两女儿,现在老人去世了,两位女儿已经做过遗产继承公证,如果过户,两位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直接过户给外孙女,外孙可以吗? 也就是房产证上只留外孙女,外孙,两位女儿名字不加上去。
[律师回复]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房产证上原有外婆、外孙女、外孙三人,外婆去世后,其在房产中的份额作为遗产由两位女儿通过公证继承。现在,两位女儿希望直接将她们继承的房产份额过户给外孙女和外孙,即房产证上只保留外孙女和外孙的名字,两位女儿不加入。这种操作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两位女儿放弃继承权:
两位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继承外婆在房产中的份额。她们需要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办理继承公证:
两位女儿放弃继承后,外孙女和外孙作为外婆的直系晚辈血亲,通常享有继承权。他们需要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证明自己依法继承外婆在房产中的份额。公证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外婆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
办理房产过户:
持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和继承公证,外孙女和外孙可以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公证文书、身份证件、房产证等材料。过户后,房产证上将只保留外孙女和外孙的名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操作需符合当地房地产管理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公证处和房地产登记部门获取详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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