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中被告人之所以翻供(排除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情形)主要源于三点理由:
一,受贿案一般是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一对一”的权钱交易,基于刑法对受贿罪和行贿罪的规制,双方都不希望贿赂行为被第三方发现,因而留下的实物证据相对较少或者几乎没有,这为受贿人翻供提供了底气。
二,受贿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都具有较高学历层次、一定反侦查能力和广泛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一旦进入起诉或审判阶段就有可能了解到外面的信息,进而相信凭借自己的关系网和家属的四处活动会有机可乘,这为受贿人翻供提供了人气。
三,犯罪嫌疑人在最初讯问时可能因经验不足或心理紧张,面对强大的侦查手段如实供述或被迫承认受贿事实;但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随着时间推移和环境变化,受贿人的本能抗拒心理不断强化,畏罪心理或侥幸心理占据其头脑,这为受贿人翻供提供了心气。本文选取受贿案中的被告人翻供这一研究视角,探寻法官在面对被告人翻供时应如何审查和认定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受贿事实,进而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定罪量刑准确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