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鉴定后可以做司法鉴定,但是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3、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