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好意同乘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顺风车”。“好意同乘”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善意,即车辆驾驶者多是基于一种助人为乐的善意;二是无偿,车辆驾驶者未向好意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
虽然“好意同乘”是免费的,双方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乘车人自己承担风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驾驶者对好意同乘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也不能因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区分,法律更不会因乘车的无偿性而降低对驾驶者安全注意义务的要求。因此,驾驶人员在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是需要对受害的同乘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好意同乘者受伤害后法律责任的确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是因为驾驶员的原因所致,应当有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该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第三人;如果是第三人和驾驶人员的混合过错共同所致,那么有第三人和驾驶人员共同承担;如果同乘人也有过错,那么同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以相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