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投资设立新的公司是个普遍现象。在法律上,公司等组织被称之为企业法人,但是法人是拟制的“人”,它不同于自然人,其本身不能进行意思表达,因此设立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由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法人表达意思。法人作为股东,其自身无法出席股东会会议,不能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代表法人出席会议、表达观点并行使表决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行为结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在会议记录或者决议上的签字代表了法人的意愿,对法人具有约束力,因此,无需法人再盖章。
但是,在我国又存在着一个商业惯例,即由公司盖章来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如果公司盖章了,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一般也可得到认可,甚至有些机构或者个人只认盖章,不认签字。因此,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均可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法律对此并无排斥性的规定。
至于工商登记机构要求公司盖章的股东会决议,可以这样理解:工商局没有看到出席股东会的人为法定代表人,同时工商局也没有看到字为法定代表人所签,因此,这存在一个如何证明的问题,而公章具有代表法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工商局要求股东会决议盖公章可以满足其形式审查的要求,其实质是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
以上是对于法人代表股东会决议的回答,希望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