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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房产中介工作,每天与房屋租赁合同打交道,请问谁知道房屋租赁合同法包括那些内容,该如何应用

帮助5人 1.4w浏览 匿名 2017-10-18 巴彦淖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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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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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法解释全文(2017最新版本)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备注: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9-09-01,截至2017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0-11
    全文
    10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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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租赁合同的章节里面有一部分:
    比如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此外,《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合同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第九条就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全文
    8 2020-12-10 19: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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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能否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被指控犯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行者可依法向司法机构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申请人需满足取保候审相关法定要求。具体而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决定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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