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最近由于为了赚更多的钱,于是便利用未公开的信息做交易以赚钱,现在想了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辩护要怎么处理?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0-26 云南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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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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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严格的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使得助理客观上难以获取基金交易信息
    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章程上,有详细的《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文件对于内部人员操作进行了严格规范,使得交易信息无法被泄露。针对李安心所称“我与厉某办办公桌很近,所以应当掌握一些信息”的推测,就有以下规章制度进行反驳:公司《投资管理总则》的附则三《关于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内控制度》第一章和第二章的第七条规定:“遵守公司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固定电话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讯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监控并留存。”即在交易时间,基金经理的电脑是被集中管理和监控的,对于办公区的监控任泽松的证言可以印证。所以厉某无法仅因为办公桌的临近就获取详细信息,更何况利用这种办公桌临近的便利获取信息的方式,并不属于“利用职权”获取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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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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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虽属于行为犯,但是涉案数额作为本罪严重情节要求的重要指标 也在定罪时被考虑在内,也会大大影响到本案的量刑与罚金的确定,故应当强调被认定为犯罪数额中的每一分钱,都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证券交易所对于趋同交易的赢利数额认定中,采取的是以下两条标准:
    一、买入和卖出其中有一个方向是趋同的,那么这笔交易就被认定为趋同交易;
    二、前5个交易日或后2个交易日内发生的同方向交易,被认定为趋同交易。这样的认定标准采纳的是“趋同”最宽泛的定义。就典型的老鼠仓行为而言,要求个人买入和卖出都要先于机构同方向行为才可以成立,因为这是可以相对保持赢利的行为方式。如果将滞后于机构交易行为的个人同方向交易利润也认定为趋同交易利润,就很难确定这种赢利是基于趋同交易行为产生的了。换言之,本案涉及到的证券违规行为的赢利模式,就是利用基金机构的大基数资金拉升股价,而掌握这种信息的个人在股价低时买入,在拉高后卖出从而盈利。如果股价已经被拉高后购买,或者大基数资金已经抛售后个人卖出,则不能保证盈利,那么这种方式交易获得的差价与本案的实行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就十分松散,很难在刑法上成立。
    此外,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标准中采取过“买三卖四”的认定方法,这一标准与本案有所不同。加之证监会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趋同交易的认定标准进行过规范,这就使得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如果就以最宽泛的标准笼统认定,就会导致犯罪数额的认定过多,对被告人的量刑和罚金产生巨大影响。
    (一)厉某的基金经理助理身份有名无实
    据厉某本人称,其“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基金经理助理的职位,只是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辩护,为了面子上好看为其走的一个程序,实质上厉某的身份仍属于研究员。依据李安心的证言,厉某担任起助理时的工作内容为为其提供投资建议,这与中邮基金公司《投资管理总则》和《岗位职责说明》中研究员的职能吻合。同时,厉某可以掌握的信息范围也与研究员无异。此外,结合任泽松证言、厉某本人供述可以看出,基金经理助理的职位本身就和研究员职位没有很大区别,厉某用于在自己账户内购买股票的信息,系自己本人作于研究员对于股票的评估,只是因为基金经理采纳了其建议所以才构成趋同交易,故形式上的基金经理助理身份不能代表厉某实质上具有本罪的主体身份,更不代表其能利用职权掌握可以被用于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二)厉某客观上无法利用职权获得未公开信息
    首先,对于厉某于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11日任“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基金经理助理的事实,有厉某本人供述、李安心证言和《厉某入职以来任职情况表》加以证明,不存在疑问。在此期间,上交所和深交所认定的厉某的趋同交易涉及到孔明、管金涛、高玉英三人的账户,共计金额人民币1,834,437.90元。辩护人认为,受到厉某的职责范围限制,被告人厉某无法掌握到可被利用的基金投资指令数据,也即无法利用职权获得“未公开信息”,从而无法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故这一百八十三万余元不应被计入到厉某的犯罪数额当中。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内部章程下的助理职能规定决定被告人无法掌握详细交易信息
    在本案中,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向侦查机关出具的《相关岗位工作职责说明》中引述了其公司内部《投资管理总则》中对于投资基金助理职能的表述,即助理只有“在基金经理外出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经过授权才能下达基金投资指令。”换言之,依据中邮基金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助理只有在特定的严格条件下,得到基金经理的授权才能结束到实际的基金投资指令。而陈钢的证言甚至表明,“基金经理不会委托助理下单,只会委托其他基金经理下单交易,而且都有书面委托书,两名基金经理都需要签字。”即连这种情况下的助理进行投资指令操作的可能性也不存在。除了这种特殊情况之外,基金经理助理的职能范围就仅限于“收集研究信息”、“协助制定投资策略方案”等宏观层面的工作,更接触不到详细的投资数据,也就无法在固定的时间,参照基金交易的数量和价格通过个人账户进行交易,即无法利用职权获得未公开信息。
    2、实际操作中,基金经理助理职能具有随意性
    依据证人邓某、任某、王某、陈某的证言,“基金经理助理岗位定位不明确”、“助理能否掌握公司股票池的股票信息,要看经理和助理的沟通程度”、“助理可能掌握到基金经理是否决定投资他推荐的股票,但是,具体什么时候买或者买多大仓位、资金量信息他是不能掌握的。”“该基金个股建仓数额、价格、仓位等投资决策信息,从公司制度和授权来讲只有基金经理或者投资总监知道,而基金经理助理是否知悉就得看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系和沟通程度。” 这些证言都表明,基金经理助理的工作内容具有模糊性,其能接触到的基金交易信息也存在个体差异性。任泽松曾表示,自己担任助理期间,其身份与研究员无异。那么由于不一定符合实际操作情况,与厉某无关的证人证言以及公司内部规章等证据,其证明力就大大减弱,不能仅以这些证据来推断厉某是否可以掌握相关信息,以及可以掌握到什么程度。
    全文
    6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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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辩护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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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指的就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相关的金融机构的统计人员或者是接管人员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获取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而明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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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撞陪护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在患者住院疗程中需要专人为其提供护理服务,那么此项费用将按照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需要的护理天数乘以陪护人员的数量再乘以上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来确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护肤品试用协议书怎么起草
[律师回复] 解析:
协议乃指就特定事宜,经由当事人双方深入磋商后达成的一种具有经济关联或其他法律约束力之契约性的文书。
协议书与合同均属于同一类别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济文书,二者之间的联系极为紧密。
协议书的格式与写法通常包括以下四个主要部分:
1.标题:
协议书的标题与合同的标题书写方式基本相同,即以“内容+文种”的形式进行表述。
2.立约单位:
该部分需详细列出当事人的全名或者姓名以及其所在地址(这一点与合同的书写方式类似)。
3.正文:
正文由缘由和主体两大部分构成。
缘由部分需明确阐述签订协议书的初衷、依据等相关信息;
而主体部分则需要按照条款顺序逐一列举出协议的各项具体内容。
具体而言,主体部分应包含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协议所要达到的共同目标及其标的物。
(2)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享有相应的权益。
(3)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4)协议有效期的规定。
(5)协议副本的数量及其保管方式。
(6)仲裁解决争议的方法。
4.落款:
落款部分位于正文右侧下方,需详细注明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单位全称以及代表人员的姓名,同时还需签署并加盖公章。
此外,还需在此处标明协议的签订日期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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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判?
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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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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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什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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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执行六个月后仍未履行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强制执行六个月期满时,具体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首先,若六个月内仍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继续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有权要求原执行法院在特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工作,如未能按时完成,亦可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其次,对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应依照法定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再次,若涉及到执行行为的问题,被执行人可能面临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由法院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执行。
最后,若涉及到执行财产的问题,被执行人需要继续履行义务,同时还需承担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若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其仍需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未成年多大强奸犯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16岁少年强奸罪的判决标准如下:
年满16周岁者若触犯强奸罪,则需依据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量刑。
根据相关法规,凡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实施强奸罪行,皆须依法负起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不当方式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若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童实施性侵犯,无论是否使用暴力手段,都将视为严重罪行,予以从重惩处。
此外,强奸妇女或幼童的行为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
(一)实施强奸情节恶劣者;
(二)受害人数众多者;
(三)在公共场合公开实施强奸罪行者;
(四)两人及以上共同实施强奸罪行者;
(五)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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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新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判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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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酒驾未现场抓住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含有酒精成分饮料之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暂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至三个月,并且处以二百元人民币以上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如果驾驶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醉酒标准,那么他将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约束直至清醒为止,同时还将面临十五天以下的拘留以及暂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上二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在此基础上,如果驾驶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则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驾驶员也将面临拘役的惩罚,拘役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且需要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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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获利45万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嫌犯有帮信罪并获得了四十五万元利益的情况,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处以罚金的处罚,其详细的量刑准则可以参照以下几点:
首先是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
其次是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超过五万元的;
再次是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此外,如果行为人帮助的对象数量超过三个,也将被视为加重情节;
另外,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那么这也是一种加重情节;
最后,如果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同样是一种加重情节。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例如: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的;
或者是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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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特殊主体。4、主观要件,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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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庭审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立案手续办理流程存在差异。
对于普通程序的立案过程而言,办案人员会依据立案线索提出相应的立案报告或者立案审批表,提交给负责人进行审批或者由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若审理结果判定其行为后果较为恶劣、具有惩戒效果需要予以惩罚时,则会进行立案审批;
而在简易处罚程序之中,并无此项繁琐的审批手续,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可直接进行立案处理。
2.调查方式有所区别。
在普通程序的调查结束之后,需要形成一份综合性的报告,针对每一起案件分别给出处理意见。
然后再按案件管理相关规定,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负责人签章确定后即刻生效;
然而,简易程序并不强制要求使用此类复杂的登记式处罚模式,而是可以通过现场发现后当即进行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理。
3.处罚力度不一致。
对于普通程序来说,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额度可设定在一千元以上,对于个人的罚款额度则应维持在五十元以上。
当适用听证程序时,罚款额度会上升到对单位五万元以上,对个人三千元以上;
而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对个人五十元以下的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为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者警告。
4.结案时限存在区别。
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中,结案时间通常为当场处罚,并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相比之下,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则通常设定为六个月,但重大、疑难案件获得批准后,则可以延长处理时间。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存在差异。
在普通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请求证人出席法庭进行作证,那么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的第十天提出申请,同时还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
然而,在简易程序中,这一规定并不适用,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的任意时间段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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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原先约定或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利率的两倍来进行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原先的利率是5%,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应该是10%(包含基础利率在内)。
首先,关于执行利息的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书、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其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双倍的标准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而对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书、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则应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在这个双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既包含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也涵盖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方式进行计算;
若生效法律文书并未明确规定需支付此项利息,则不应予以计算。
2、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可概括如下: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偿还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金钱债务×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其次,当执行款项无法完全偿付所有债务时,究竟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并还原则,按照比例来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有特别约定的清偿顺序。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执行款项=清偿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
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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