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下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认定是怎样的呢?希望你能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谢谢了

帮助10人 1.4w浏览 匿名 2017-10-28 新疆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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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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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编辑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编辑
    客体要件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违法购买、持有和使用置于税务机关监管以外的伪造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此外,发票是国家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通过购买假发票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要件
    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故意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数量较大的假发票的一种持续状态,既可以随身携带、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点,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即可。
    主体要件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利用假发票偷逃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部分企业经营者为了获取高利润,通过偷逃税款来降低成本,于是就通过从地下市场购买假发票来虚列企业开支的方式来降低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数额。如果购买假发票的数额较大,又没有构成逃税罪(偷逃税款的数额未达到应缴税款的10 %),就构成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二是利用假发票列支非法支出的单位和个人。一些企事业在日常活动中存在着商业贿赂等无法取得发票的非法支出,就通过购买假发票的方式在会计核算中列支这些非法支出,实现账目平衡。
    三是利用假发票来挪用、侵占单位资金的业务人员。一些业务人员通过购买假发票,向单位虚报支出,骗取、侵占单位资金。
    四是利用假发票来套取财政资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一些单位通过购买假发票入账等方式违规建立小金库,套取财政资金,进行发放职工补贴等违法违纪活动。
    主观要件
    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并非明知是假发票而予以持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具有本罪所欲规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必要作为犯罪处理。此外,发票的印制并非全国统一,即使同一地方也可能由不同的单位印制,加之不同的发票印制标准也不同,让普通人来鉴别发票真伪的要求未免过高。
    关于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是否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条文没有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只要虚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应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持有伪造的发票不是违法者的最终目的,往往是作为出售或者实施逃税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桥梁和中介,关于持有伪造发票不是违法者的最终目的,往往只是实施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桥梁和中介,而最终是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由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如果没有牟利的目的,那么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征收就没有威胁,也不会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响,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特别是在不知是伪造发票的情况下获得了伪造的发票,事后发现发票系伪造,但依然持有,也没有利用伪造发票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以犯罪论处。因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八)》[1]  没有将“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主观要件,但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持有伪造发票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本罪需要审慎认定。[2]
    认定编辑
    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
    处罚编辑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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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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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上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认定的回答
    全文
    14 20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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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怎么判?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的处2-7年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可以对单位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但如果是持有发票的人员不知道该发票属于伪造的,那么是不予追究上述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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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内部交易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于内部信息敏感期间进行相关行为,或明显地、隐晦地指示他人进行此类行为,或者由于内部信息泄露而导致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应被视为“情节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
(2)期货交易占用的保证金数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3)获取的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数额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
(4)此类行为发生次数超过三次;以及(5)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五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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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常常会遇见进行相关发票报销的现象,在一部分人当中为得到更多的报销便进行相关发票的伪造行为。那么您知道什么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吗?按照相关规定,当当事人进行伪造发票得数目达到一定数量时,且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便是持伪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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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中介口头约定不认账起诉他胜算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委托服务过程中,倘若中介机构违背之前的口头承诺,出现不予承认的现象,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情况:
1、若口头承诺无法得到有效证明,那么此类承诺将失去其法律约束力;
2、
然而,如果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口头承诺的确切存在及其具体内容,那么这些承诺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若违反此类口头协议,即构成违约行为,受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中介机构的口头承诺缺乏书面合同作为依据,因此在追究其责任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除非能找到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曾经与中介机构达成过相关约定,否则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口头承诺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不存在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同时当事人又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具体内容,那么这类口头承诺便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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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数量巨大
持有伪造发票100份以上可以定义为数量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伪造发票1000份以上则为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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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首套房
[律师回复] 解析:
1.曾经购买并成功办理了商业贷款的一套住房,现已还清欠款,那么再次进行贷款购买新房,应当被视作首次购房行为。
2.曾经拥有过一套由贷款所购得的住房,随后已经将其售出,且在经过当地房地产产权登记系统严格核查后表明该房产已从名下去除,然而,在银行征信系统中仍然存在关于该笔贷款的相关记录。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再贷款购买住房,同样应视为首次购房行为。
3.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过一套住房,之后决定再次实行贷款购房,理应被认定为首次购房行为。
4.曾经全额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在之后将其售出,经由当地房地产产权登记系统严格核查后确认该房产已从名下去除,此时若选择再次贷款购房,也应被视为首次购房行为。
5.个人名下曾有两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并且所有贷款均已全部还清并已售出,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已售出的确切证明文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若选择再次贷款购买住房,仍可被视为首次购房行为。
6.个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且该贷款已全部还清并已售出;
另外一套则是由公积金贷款所购得的住房,同样已售出,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已售出的确切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若选择申请商业贷款购买新房,仍应被视为首次购房行为。
7.假设夫妻双方中有一人在结婚前购买住房时采用了商业贷款,而另一人在结婚前购买住房时则采用了公积金贷款。在婚后,这对夫妇希望能够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贷款。如果他们之前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那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以及其他具体因素来灵活掌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8.假设夫妻双方中有一人在结婚前拥有住房但没有任何贷款记录,而另一人在结婚前虽然有贷款记录但名下却没有任何房产。在婚后,这对夫妇希望能够申请贷款购买新的住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同样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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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量刑指南
1、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且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数量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单位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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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首套住房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曾经办理过一次购房商业贷款并且此笔贷款已经完全偿还完毕,那么在再次购买房屋时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者。
2.如果您曾在过去拥有过一套房产并进行了商业贷款购买,但是在此之后将该房产出售并且在房屋登记系统中未能检索到相关信息,然而在银行的信用档案中却存在贷款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次进行购房贷款,仍然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者。
3.对于那些拥有过一次全额付款购买房产经历的人来说,如果他们想要再进行购房贷款,同样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者。
4.如果您曾经全额付款购买过一套房产,然后又将其出售,并且在房屋登记系统中无法检索到相关信息,那么在再次进行购房贷款时,也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者。
5.如果您在个人名下拥有两套房产的商业贷款记录,并且这两套房产均已全部偿还完毕并成功出售,同时您能够提供这两套房产出售的相关证明文件,那么在您再次进行购房贷款时,仍可被视为首次购房者。
6.如果您在个人名下拥有一套房产的商业贷款已经完全偿还完毕,而另一套房产则是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并已成功出售,同时您能够提供这两套房产出售的相关证明文件,那么在您申请商业贷款以再次购买房产时,同样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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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量刑处罚
1、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且数量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数量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单位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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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认定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指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上下班的路程规划上,首要遵循的原则应以所在单位所制定的上下班时间为准。如今,许多企事业单位都已相应建立了这样的制度规范。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细致入微的判断。例如,如果按照日常习惯,从住处抵达单位需耗费约一小时的车程,而单位的工作时间规定为早上9点整开始,那么便可以将每日早晨8点钟作为开始进入工作状态的有效起点。在司法审判领域,法院通常会在实际案例处理中,将法定工作时间内,从离开住所的那一刻起视为正式上班时间的开始,直至返回家中的时刻才算作下班时间的结束。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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