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是一名法学院的一名学生,最近我们老师布置了一个任务给我,请问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1-07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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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夫妻一方,且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时,是否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因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作出明确规定,至使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争议不断。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理由是: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破坏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三、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在法律程序上难以操作,到底是由执行人员作出裁定还是另行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定,无法律依据。
    四、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将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理由是: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就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二、在当前执行难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形下,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快捷的执行案件。
    三、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有利于消除某些当事人利用夫妻关系恶意逃避债务的思想,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诚信意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时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关键是要查清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从实体法角度看,我国婚姻法中就夫妻财产和债务规定了几个概念: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只有先确认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才能确定执行对象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这对执行过程中是否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很重要。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修改后的婚姻法主要以约定财产制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以法定财产制为补充,实际上现行婚姻法是以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同样明确了共同共有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有,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在事前或事后无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同时,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关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0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看,确立了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应当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照连带责任制度的原理,连带债务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得拒绝超过在债务人内部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将全部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地对某一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债权人在诉讼中没有起诉的连带债务人,因而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连带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或无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为了保障权益的实现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启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由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
    虽然从实体法的角度可以找到法律依据,但在程序法上,如何进行操作,是乎并没有很直接的、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纵观《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第九部分,专门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作了规定,其中第76条至第81条的规定涉及的被执行主体都是企业法人、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并无关于个人是否可以追加。
    实践中如何操作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本人认为:在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之前除了要从实体法上审查债务性质外。还得从程序上予以规范。
    一、应该由申请执行人向案件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执行人应该在提出追加申请的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必要时法院应当进行调查。
    三、执行法院应当另行组织审判人员进行审查,严格实行审执分离。
    四、执行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应当听取被追加人的陈述意见,充分保证被追加人的诉讼权利。
    法律的权威在于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法院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如何在权力运行中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才是法官追求的价值所在,所以,法官在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前,应该充分分析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把握司法审判权,为构建社会和谐作出积极努力。
    全文
    7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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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有哪些
没有规定可以增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增加被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所列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将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承担主体责任,将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有一些新的亮点,重点是明确变更和补充的法定原则,明确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补充情况,增加了执行主体,增加了保全和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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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追加抚养费被驳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果子女已满18周岁,作为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独立生活,即使其仍为一名在校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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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广东省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职员,若利用其职权之便,将本单位财务擅自据为已有,且数额达到了五千元到一万元这个区间,则应当被提起诉讼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以下几点:
首先,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那么只要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追诉:
第一,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第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并且这些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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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贿罪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受贿罪名的刑事案件中,证据种类繁多且复杂,以下是常见的证据类型及具体表现:
首先,作为受贿行为直接参与者,受贿人的供述与辩解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项证据。在供述过程中,受贿人需要交代其受贿的具体方式以及涉及金额,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和辩护。
其次,能够证明受贿人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证据可以是实物证据,例如受贿所得的现金、贵重物品或者其他有形财产;也可以是书面证据,例如受贿协议、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也逐渐成为受贿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赃款去向、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第三,相关证人证言也是证明受贿罪名成立的关键证据之一。这些证人可以是行贿人、知情人士甚至是目击者,他们的陈述将有助于证实受贿人是否实施了受贿行为,以及受贿的具体情况。
最后,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所做的勘验、侦查笔录等,也能起到证明受贿钱款数额等关键信息的作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交通肇事罪主要追诉时效到了还追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追诉期限届满之后,便不再享有法律上的起诉权,此时即便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也难以获得审理与支持,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尽量寻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商。
根据现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而在人身权益受到伤害,需要追究对方侵权责任的场合,诉讼有效期则设定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然而,若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但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对于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问题,当事人既可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亦可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如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能得到履行,当事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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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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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罪有追诉期有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一般侵占罪的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此类案件的最长追诉期限为五年。这是因为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被告在法定最高刑期以下服刑,那么经过五年后便无需再进行追诉。
具体来说,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通过隐瞒事实、转移所有权等手段,将原本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之财物、遗失物品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但却拒绝归还给受害者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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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强奸罪都什么证据才能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1.现场残留的相关物品,例如未饮用完毕的饮料、使用过的水杯、医疗用的针管以及各类注射剂,甚至可能包括酒瓶和酒杯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重要的物证,为案件的调查提供有力支持。
2.被害者所做出的陈述,这是直接证明强奸行为确实存在的关键证据之一。在许多情况下,被害者的陈述能够提供非常宝贵的信息,帮助警方更准确地还原案发经过。
3.如果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与性行为有关的物品类证据,例如残留有嫌疑人和受害人的精斑、血液、毛发或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那么这些物品也将成为证明性行为存在的重要证据。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能够提供非常关键的线索,帮助警方更深入地了解案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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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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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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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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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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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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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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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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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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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追责依据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追责依据是:我国目前是已经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程序目前已经取消,国家出台了明确的规定对施工合同的备案程序进行精减,其目的在于优化合同的审批流程,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是可以咨询建筑管理部门来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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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国刑法绑架罪有几种形式
[律师回复] 解析:
绑架罪,乃指意图勒索财务或实现其他不正当目的,利用暴力手段、威逼恫吓及其他不当方式,强行将他人拘禁至指定地点的违法行为。
同时,该犯罪行为还可表现为将他人当作人质进行要挟。
根据犯罪动机类别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以勒索财务为直接目的实施的绑架行为;
第二类则是出于政治目的以及其他非经济因素,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拘禁;
第三类则是以获取财务为主要动机,通过盗窃婴幼儿来达到犯罪目的。在实施过程中,犯罪分子通常会采用暴力、威胁或药物麻醉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绑架行为的对象并不仅限于成年人,还包括妇女、儿童以及婴幼儿,甚至包括犯罪分子自己的亲生子女或父母。绑架的本质在于让受害人处于犯罪分子或第三方势力的实际掌控之下,实际上,也存在着让未成年人的父母被迫离开日常居住地,从而实际控制未成年人的情况。同样,也存在着让受害人仍然留在原住所,但却剥夺了他们的行动自由和人身安全的绑架案例。因此,绑架行为并不一定需要让受害人离开原本的生活环境。
此外,绑架行为必须具备强制性,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通过暴力、威胁或药物麻醉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人身控制。对于那些失去或缺乏行动能力的受害人,犯罪分子可能会采取盗窃、运输等手段,将他们置于犯罪分子或第三方势力的实际掌控之下,这种情况也可能构成绑架罪。例如,以勒索钱财为主要动机,通过盗窃婴幼儿来达到犯罪目的的,同样构成绑架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触犯挪用资金犯罪的相关法律责任,主要依据犯罪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以及持续时间长短而定:
1.若涉案金额较大且经过三个月内仍未归还的情况;
2.或者虽然在三个月内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涉案金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情况;
3.又或者涉案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均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4.如果涉案金额巨大,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而当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时,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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