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现在的车已经开了两年了,最近他打算换车,所以问问老车车损险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帮助10人 1.6k浏览 匿名 2017-11-08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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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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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为了避免类似麻烦,还是把第三者险保足额。
    全文
    10 2017-11-08
  •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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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在社会的中作用越来越明显了,特别是在保险理赔方面,很多人都是受益者,但是保险理赔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保险公司推卸责任,不承担理赔责任,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这就是老车车损险新规定的内容
    全文
    12 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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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损险的内容是什么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① 碰撞、倾覆、坠落;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④ 暴风、龙卷风;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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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车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来说,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仅当受害人的身体或生命遭受了严重伤害,例如残疾甚至死亡等情况时,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述,获得相应的赔偿款项。
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较为严重伤害的受害者在康复出院之后,应当前往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若
最后判定构成残疾,则该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应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有权提出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精神损失赔偿事宜,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出纳的工作内容中哪些涉及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各个企事业单位都应因应其经营运作中所涉及到的会计业务需求来设立相应的会计工作岗位。
这些会计工作岗位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以及档案管理等等。
对于已经实施了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或者将这些岗位与其他工作岗位进行有机整合。
在会计工作岗位的安排上,既可以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亦或是一岗多人的模式。
然而,出纳人员却不得同时兼任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即钱账分管(出纳管钱,会计管账;
会计开票,出纳收付款),出纳与会计这两个职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
一般的出纳职责主要包括对库存现金的妥善管理,办理银行存款的具体收支业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并根据(由他人)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不能兼管的工作之外,出纳还可以承担诸如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等岗位的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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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的内容包括哪些?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① 碰撞、倾覆、坠落;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④ 暴风、龙卷风;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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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我全责但是对方不来签字会影响保险处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所述情况下,若事故的全部责任归属于您本人,然而对方并未予以签字认可。
针对此种情形,您有权请求交警部门出具正式版本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仅需双方签字确认的乃是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正式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强制双方进行签字确认。
实际上,交警部门会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向各方送达,如对方在接收时同意签收则无需再次签字确认,无论是否签字均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获得该份认定书,您便可与保险公司及对方展开协商,寻求合理的赔偿方案。
倘若对方仍未积极配合,您可凭借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对方提供必要的手续以协助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转让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用中包含了各种类型的税费以及过户手续费用等。
若确认其为划拨性质的土地,根据规定,还需要额外支付评估费用。
在此类税费之中,主要包括的是契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再次转移的行为,这其中既包括出售、也包括交换以及赠与。
任何未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与条件去进行投资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行为,都不被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而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分割转让的情况,则需要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共同批准,并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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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损险条款有哪些内容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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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危险房屋拆除程序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的法制框架下,针对那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已经形成了一套严谨规范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首先,我们要对“危房”这一概念有清晰的认识,它所指向的是那些由于长期疏于保养、结构稳定性差、地基沉降明显、墙体出现严重裂缝以及其他建造质量问题而潜在着倒塌事故风险的建筑物。
其次,当某个房屋引起了是否属于危房的质疑时,房主可以委托适合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全面评估与鉴定。
若经鉴定后证实该房屋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那么便可将其归类为危房。
接下来,便是关于危房拆除的具体程序。
当某栋房屋被确认为危房之后,相关部门会向房主发出拆除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拆除工作。
如若房主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最后,我们来谈谈赔偿事宜。
在危房拆除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则需依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法规政策来确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甚至可能会提供临时性住所或安置点以供选择。
当然,在整个拆除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始终是首要任务,相关部门应尽全力避免因拆除作业引发的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事件。
综上所述,危房的拆除行动旨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房屋倒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因此,对于这类危房,必须尽快采取相应的拆除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亦须尽力保障房主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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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婚法离婚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离婚问题上,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作为途径,第一便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后,签署正式的离婚协议,随后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完成了协议离婚。
而另一种方式则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来裁决是否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签署离婚协议,并依照规定到相应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
但诉讼离婚方面,通常情况下,是由夫妻中的某一方主动向法院提交离婚诉求,然后由法院根据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破裂的事实,作出最终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联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本质特性大相径庭:
社会保险具备强有力的保障功能,并不谋求营利;
而商业保险则是经营性的险种,旨在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2.创立根基各异:
社会保险依赖于劳动关系作为构筑基础,只要形成了劳资关系,用人单位便有责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而商业保险则是自愿投保,通过合同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管理体制千差万别:
社会保险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而商业保险则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负责运营与管理。
4.参保对象截然不同:
参与社会保险的主体主要是劳动者,其覆盖范围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同时受到资格条件的严格限制;
商业保险的参保对象则是自然人,投保人通常没有任何限制,只需自愿投保且愿意遵守合同条款即可。
5.保障范围天壤之别:
社会保险致力于解决广大劳动者的生活保障问题;
而商业保险仅能满足部分投保人的需求。
6.资金来源泾渭分明: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企业以及个人三个层面;
而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则仅仅来自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
7.待遇计发方式迥异:
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保险待遇通常采用按月支付的形式,并且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每年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商业保险的理赔标准则按照“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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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失险都有什么内容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① 碰撞、倾覆、坠落;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④ 暴风、龙卷风;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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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职工保险不交了怎么办停保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用人单位中,用户可直接借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理员工停保事宜,无需再亲自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2.对于用人单位的普通用户,他们同样能够借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平台办理员工停保手续,随后只需带上已打印出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网办)》、《用人单位退工退保人员情况报告表》以及《区企业退工人员情况表》,并填写完整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即可前往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3.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将《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用人单位退工退保人员情况报告表》以及《区企业退工人员情况表》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完成停保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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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可以开无牌摩托车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驾驶无牌照以及无驾驶证的摩托车行为中,违法者除了由于无证驾驶而需要面临罚款之外,还可能因为车辆没有行驶证而受到额外的处罚。
具体而言,针对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交管部门有权做出罚款200至2000元的决定,同时还可以对违法者实施15天以内的拘留处罚。
至于驾驶无行驶证的摩托车,交管部门有权暂时扣押该摩托车,并处以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
此外,如果机动车在上路行驶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交管部门也有权依法扣留该机动车,并要求车主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弄虚作假对他人造成损失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弄虚作假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首先,在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诉讼过程中,如果故意作出虚假证明以意欲陷害他人或是隐匿罪证的行为,即可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伪证罪。
在这种情境下,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存在对他人进行威胁以便于其作出伪证的现象,那么胁迫者将需对此类情况负责并且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被胁迫者通常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再者,在民事法庭上,如果有人故意做出虚假陈述,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惩罚,而情节较为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因为弄虚作假导致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话,责任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通过弄虚作假手段构成了诈骗罪,那么责任人将会受到定罪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虚假诉讼,那么他/她将涉嫌虚假诉讼罪,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罚金的处罚,且处罚力度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加重。
最后,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虚假信息,那么他们也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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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不计免赔额的内容有哪些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不计免赔险的全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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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商业房门前多少米之内属于经营范围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商铺门口五米以内的空间属于个人所有和管辖范围。
在您成功租赁或者购得商铺后,务必承担起这部分区域的维护责任,并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当商铺前面设有停车位时,应有责任对这些位置上停放的车辆进行有效监管,例如向车主明确告知停车规则,避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关于商铺门前使用权的具体长度,则需要依据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所注明的使用权范围来确定。
由于不同房地产开发商及商铺开发商对于商铺门前使用权的规定各异,因此商铺门前的使用权也会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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