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现在在学习法律中的继承学,为了更好地了解知识,所以我想问一下有人分享一下遗嘱继承公证细则全文吗

帮助5人 606浏览 匿名 2017-11-15 湖北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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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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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对于遗嘱继承公证细则全文的回答。
    一、公证遗嘱的申请
    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家中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遗嘱草稿;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申办遗嘱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二、遗嘱的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和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三、办理过程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全文
    14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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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全文是怎样的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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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律师会见家属一般嘱咐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与案情相关的具体细节,您有权向我们进行询问。在经过一次律师会见之后,我们将确保把此次会见的详情、涉案者被指控的罪名以及案件的主要犯罪事件通告给其家属,然而,若涉及到案件的保密性,则需遵守相关规定,不会予以透露。虽然我们无法提供关于案件全部内容的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对委托人隐瞒案件的任何进展;
根据诉讼规则,我们必须随时将案件的每一步最新进展如实告知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处于何种阶段、什么时候应该向下一步推进、审判日程安排等重要事项。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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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7号遗嘱公证细则已经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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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职业病患者享受的待遇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职业病患者所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可以得到及时且合理的医疗诊治、康复训练与定期健康检查等全方位的护理服务;
其次,对于那些因患职业病而无法胜任原有工作岗位的病患,用人单位应予以妥善安置,确保其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再次,对于长期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风险职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以示关怀;
此外,职业病患者的诊断费用、康复过程中的各项开支,以及因职业病导致残疾或失去劳动能力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均按照国家关于工伤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最后,除了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之外,职业病患者在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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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律师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和细节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召开会谈之前务必做好充足的预备工作,在赶赴会议地点之前,我们应当再次仔细审查委托手续填写的完整性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的领取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还要确保随行人员(如协助你完成会见的相关工作人员)均持有执业律师证书、实习律师证书、律师助理证书等等,以备不时之需;并且,对于此次会面所需要讨论的重点话题如果较为繁杂,我们也应该提前列出详细的提纲,以便于在会谈中能够更加高效地展开讨论。
2、在会见过程中,我们尤其要关注被会见者的精神状况和心理动态,因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他们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法用其他方式取代的。如果律师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看守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律师想要赢得他人的尊重,就必须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这困难”“那困难”,实际上,世界上最难以克服的事情就是战胜自我,管理好自己。
3、每次常规性的会见结束后,作为承办律师,我们有责任对会见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当事人(被告人)的陈述进行深入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件情节线索等信息也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取证的事项,我们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取证,对于需要申请取证的事项,我们也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因为唯有“证据”才能成为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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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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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伤害立遗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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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遗嘱性质的差异,其程序亦呈现多样化特点:
首先,我们来说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指的是遗嘱人通过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之后所产生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且此种类型的遗嘱拥有最高等级的有效性。作为最为严谨的遗嘱方式之一,公证遗嘱能够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对于解决遗嘱继承权方面的争议有着无可匹敌的可靠性;
其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自动手撰写、签署姓名以及明确标注日期的自书遗嘱,只要遗嘱内容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处,那么该份遗嘱便具备法律效力;
再者,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替书写而成,需要有两位以上与遗嘱事项无关的人士在场见证,其中一位担任代书人角色,并由见证人、遗嘱人和代书人共同签署,如此一来,遗嘱内容及见证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采取口头遗嘱的方式。
然而,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紧急情况得以缓解,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重新订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失去法律效力。综上所述,遗嘱的设立应尽可能地做到公正、合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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