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交通事故也是人身伤害,因此其诉讼时效应该是一年。但一年的具体起算点应该至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事故发生日。若事故轻微,伤害明显,双方自行协商,无须交警部门介入,应从事故发生日起算。
2、事故责任认定之日。依照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 30 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事故认定后,双方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经10日后调解不成的,自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起算。
3、治疗终结之日。若事故严重,长期治疗,可能突破一年的诉讼时效。这种情况下,一般要以伤残结果鉴定之日起算。但这种情况下,伤者最好,保留对对方进行索赔、联系等各方面证据,从而主张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