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性
对发行公司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初期,用转换权换来较低的利息支付?但却很有可能在投资者不行使转换权而行使回售权时,除面额外应支付利息补偿金。而对投资者来讲,如果不行使转换权,将会面临较低的利息。因此,利息补偿金实际上是为弥补投资人的潜在损失而设。当投资人不行使债券转换权时,发行公司将会发生一笔额外的费用。同时,可转债所谓的低成本优点不复存在。
2.或有性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利息补偿金是否必须支付尚不确定,但未来有可能必须支付,因此应将其视为或有负债。债券转换权是否行使与转换价格、股票市价有密切关系,另外与市场前景、债权人的心理预期、风险偏好等也有关。例如债权人可能预期股价即将上涨而不愿行使回售权。所以说这种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难以预测。就目前我国可转债回售情况来看,行使债券转换权的可能性相对国外来讲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