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通常发包人和承包人会商定质保期(通常是2年),质保金通常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发生最低质量保修时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限定,在正常使用要求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限定的该工程的合法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事项的保修时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质保金应该在何时支付呢按道理,法律作了最低保修时限的,合同商定的时限低于此时限的,应属无效。但是按照法律限定的时限,承包方的质保金拿到手的时间未免太太迟了,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合法使用年限可能长达50年或更多,总不能让承包商等这么久吧 另外,我公司碰到过一个案例,合同中两方关于保修只写了“按国家限定执行”,根本无“2年”的商定,现在发包方以上述借口在验收合格满2年后拒不支付质保金。我公司有诉权么 谢谢! 答: 保修与质保金并无必然的关系,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留)质保金有肯定合法性,但得由两方商定,与法律关于保修期的限定并不冲突。如果合同只商定保修按国家限定,无商定质保金,则任意能够要求发包方支付。当然还得具体分析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