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职职工门诊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如下:首期垫付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报销比例为50%,最高赔偿上限为20000元人民币。
其次,对于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如下:首次垫付金额为1300元人民币,若再次住院则按650元人民币计算。
若在三级或三级以上等级的医院就医,报销比例为70%,且一年以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垫付金分别为500元人民币、400元人民币和300元人民币。
然而,在二级或二级专科医院就医的话,其相应的报销比例是60%,同样地,一年以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垫付金分别为400元人民币、300元人民币和200元人民币。
此外,在一级或一下等级医院就医的情况下,报销比例为50%,一年以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垫付金分别为300元人民币、200元人民币和100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住院报销条件受到就诊患者所选择的医院等级的影响。
例如,如果患者住在三级医院,那么从起付垫付金额到实际支付3万元人民币的医疗费期间,患者需要承担总费用的15%,也即报销剩余85%的费用;当患者支付的医疗费超过3万元人民币,直至4万元人民币的时候,其患者仍需负担10%的费用,以此类推,患者只需负担超过4万元人民币后至最高赔偿限额所有费用中的5%即可,其余均可得到报销。
另外,退休员工自付的比例相对减少,仅占在职员工的60%,但在起付垫付金额以下的,仍然全部由患者自行承担。
最重要的是,在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也有特定的报销规则:起付垫付金额依然是200元人民币,0-4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费用报销比例为85%,接着4万元人民币至8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了90%,而对于超过8万元人民币的费用,报销比例进一步达到了95%。
最高的赔偿支出限额设为150000元人民币。
在此,希望上述信息能够对您了解我国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起到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