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大家知道吧,在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时,是可以变更股东。
不过,透过股权转让可不是一定能让回事变得轻松起来。
如果原来的股东已经付完了他那份承诺要交的钱,那么他转了手以后就没有什么责任在身了。
如果没付够?或者该他交钱的时间还没到而他就想转让股份,那按照我们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三部分的有关条例,这家公司就有权利叫这个原本的股东补齐他的份子,如果原本的股东不补的话,那公司的债主们也有权要求这个原本的股东在少交的那部分钱和利息那里,接着帮公司背负那些背不清的债务。
当然,如果牵涉到的各方另有协议的话,那就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