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现行规定,机动车拥有者可于机动车定期检验有效期截至日之前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验收合格标记的申请;
2、在启动申请程序以前,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必须确保已经妥善处理所有与其汽车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
3、在正式申请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应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同时提交其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必备文件;
4、车管所将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一天内进行核实机动车状况,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与凭证,从而为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5、对于六年以内的六座位及以下小型非运营型载客汽车(排除面包车)而言,现正试行免去上线检测手续,这意味着无需再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直接向交警大队或车管所申请验收合格标记便可。
法律依据:
《道路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