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针对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方式承包针对的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家庭承包执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户内的夫妻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继承的必要。但当承包经营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归于消灭。该块承包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