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专利申请中对优先权条件的特殊规定详述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如其发明或实用新型已于国外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且距今超过十二个自然月;或者若发明或实用新型为外观设计的情况下,则须自首次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生在中国再次提交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行为。
在此种特定的情况下,按照外国与中国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参与的国际协定以及遵循互相认可优先权原则,上述的申请人可依法享受优先权待遇。
同时,对于作为申请人的专利人来说,若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于中国国内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十二个月以内,再向上一级的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就相同主题的专利再次提出申请,那么同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权益。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需正式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声明,并须在三个月之内提交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反之,如果申请人未能及时做出书面声明或者未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将被视为未提出优先权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