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方可申请专利费用减缓:
首先,是上年度月收入未超过三千五百元(即全年四万两千元)的个人;其次,是上年度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未逾三十万元的企业;最后,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营利性质科研机构。
若两位或更多位的个人或机构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共有专利权人,其各自也必须满足上述标准。
此外,凡在申请日后请求进行费用减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还需要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在此同时填写已完成专利费减备案的相应证书编号以做验证。
法律依据: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