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行为均构成违反发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首先是不遵守法定程序,擅自印制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物品;其次是在领用发票时没有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再次是在开立、出示发票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然后是在获取、保存发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最后是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对于触犯以上任何一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税务机关会勒令其尽快整改,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可对其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如果企业或个人同时触犯了此处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则税务机关将对此进行单独或合并审理,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