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专利领域,仅仅持有一种理念或设想,本身并不能被视为可以申请专利的事由。
倘若这一创新理念能通过编写计算机程序得以实现,以满足计算机软件的创作需求,那么这种使用源代码创造出的计算机软件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却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着重于保护那些具备独特创新特性的智力作品,而《专利法》则倾向于保护可实际应用,且符合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技术方案。
简而言之,若单凭一种想法而未转化为智力成果,便无从借助《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有效保护;而若希望依据《专利法》为其创新想法寻求保护,则需将此想法逐步融入至实际可操作的技术方案中。
无须提供实体产品,只需提供可靠的实施方法与具体步骤,甚至涵盖的功能模块须对已有的现有技术产生明确技术革新,进而带来显著的技术效益。
而且,上述技术方案还必须有力地支撑其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可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