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处罚规定》之规定,倘若行为主体违反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机关可据此对违法行为者实施最高达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制裁。
此外,若因海洋工程施工不当造成周遭环境生态破坏或资源损耗,安排这类工程建设的主事机构将面临政府主管部门责成停工、复原以及承担复原费用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