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月收入达到6000元,需支付30元的税收。
然而,随着新的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实施,起征点已经从原先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
对月收入达到6000元但没有超过起征点的情况进行分析可知,这部分收益是符合按税率为3%的缴税档次的。
因此,该名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个税额为(月收入6000元-起征点5000元)乘以相应税率3%再减去零,最终结果为30元。
而具体有关工资所得税收方面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税额等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起征点)乘以税率再减去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同时要注意的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月5000元。
因此,如果月收入达到了6000元人民币之高且超过了起征点5000元的话,超出的那部分数额就应该按照3%的税率来计算了,由此可以得出(6000元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3%=30元人民币的应纳税金额。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计算方式仅适用于没有考虑到任何特殊扣除款项或者附加费用税费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