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证书自签署完成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公证乃由依法成立并被授权的司法机关,依据相关当事人的请求及合法程序,对具有法律价值的行为、事实和文件等进行真实性以及合法规性的确认与验证。
凡经公证实名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价值的客观事实以及书面文件,均应作为权威的事实依据予以采纳。
然而,若存在充分的证据能够推翻此项已公证之事项,则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