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国当前立法体系中对破产财产的细化规划有明确要求,具体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为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所掌管运营的所有资产;
其次,破产宣告之后至整个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由破产企业取得的任何财产都将划归为破产财产;
此外,还应当涵盖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即在破产程序最终停止之前,尚未来得及履行的财产请求权,以及未来应当由破产企业享有或行使的此类权益等;
最后,那些已经被作为抵押资产的款项,如果其价值超出了其所作为抵押担保的债务数额,那么超过部分亦应被视为破产财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