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证员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担任本次公证事务的当事人或其直系血亲或姻亲;
其次,与此次公证事务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联性,这里所说的“利益关联”,一方面是指若是此次公证事务的结果对公证员个人存在负面影响或是涉及到公证员的利益;另一方面则是指本次公证事务的结果对公证员个人存在有利的影响;
再次,与本次公证事务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其他形式的关系,这些关系可能会干扰公正而准确地完成公证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