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证据之类别为依照证据事实之具体表现方式,依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对证据进行的详细归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应包含以下七大证据种类,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此外,还应涵盖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内容。
关于证据的分类,则是要求我们能够以多元视角审视已在诉讼法中所确定的各项法定证据种类,并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从而在理论层面上构建出各类别的分类系统。
尽管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均是建立在一套相对统一的标准之上,旨在对诉讼证据进行类型化划分,但实际上,二者却存在明显区别,其中立法原意为主要差异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