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的转让价格可通过以下途径商定:
首先,公司及各股东在开放、理性及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共同设定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的合理价格;或者,公司或个别可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要求其委派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在纳入融资之际的净资产价值进行精确评估,然后依据该净资产价值以及公司股本结构中所持份额与股权的对应关系,核算得出各个股东所应拥有股份的具有公允性的转让价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