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需强调的是,任何情况下,离婚都不能仅凭单方面意愿进行,譬如在离婚冷静期间结束后,若仅有一方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则不会被接受。
2、在普遍情况下,申请离婚必须由双发共同协作并携带所需有效证件去往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倘若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分歧,双方都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那么其中一方可携带相关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这并不需要双方同时到达现场,仅有一方发起手续即可,随后,另一方跟着抵达即可。
3、所提及的“离婚冷静期”原则旨在要求夫妻在作出离婚之决策前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与权衡,以确定他们是否真的准备好做出如此重大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概念仅仅局限于政府机构的执行范围内(不适用于遵循严格法律程序立马判定是否离婚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