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无法预知、无可避免且无法战胜的自然力量,导致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这类难以确定性的因素,我们称之为不可抗力。
2、预见到的违约现象。当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尚未来临之际,倘若发现一方明示或暗示表示将不再按照合约条款履行义务,这便构成了预期违约。在阐释更为具体的情况时,明确的预期违约表示为,违约方以书面通知书或公开声明的形式,明确表达他将在到期日之后不再执行合约;而默示的预期违约则是通过一系列行动,比如违约方的实际行为,表明他们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3、对于那些在主要责任履行方面出现严重延迟且经过合理催促但仍然在指定时间内未完成的情况。在这样的案例中,只要合同的履行目标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履行来实现,或者受害者的权益可以在履约过程中得到收益,那么,受害者就不能直接向违约方传达解除协议的消息,而是需要对合同履行的日期进行催促。经过适当的催促后,如果违约方仍然在合理时间内没有依照约定行事,那么,受害者这时就能获得解约权利。
4、那些无论因何种原因,履行迟缓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影响到合同履行目标达成的情况。假如合同由于这些问题而陷入绝境,已构成了基本的违约行为,这时候,不经催促流程,实际违约方只需在自己未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之前,即刻告知另一方便可解除合同。
5、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情况以外,法律也规定了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在这里,“其他情况”不仅包括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还涵盖了其他更多相关法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