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应由实际抛掷物体之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若无法明确查找出事实的侵权责任人,则应当由可能实施抛掷物体行为的相关建筑物所有者承受相应法律责罚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受害方只需证明其在经过该区域并遭受来自建筑物上层部分物体抛下的意外伤害,从而实现其举证义务。
接下来,由建筑物所有者提供未从事过此类违法行为的证据以自证清白。
在无法进行举证或确实难以确定实际的抛掷物体责任人的情况下,该建筑物整栋业主需共同承担赔偿相关费用的责任。
这项规定旨在确保受害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因受害方通常无能力证明特定业主涉及此次违法行为,因此要求受害方进行举证实在过分苛刻,故此制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