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若当事人所提交之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则其唯有承受败诉之结果。
然而,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之后,当事人仍可选择启动上诉程序,且无须就此提出明确的上诉理由。
然而,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而言,尤其是涉及到公诉方的案件,如果证据不足以构成指控罪名成立的充分条件,那么检察机关有权利将案子退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处理,并且这种情况下允许最多进行两次补充侦查。
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案件仍然无法达到起诉的标准,那么检察机关亦不得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