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创业方面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的第四十五和第四十六条对退伙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参与合伙的各方符合法律所定义的退伙条件之时,即可提出退伙之请求。
对于在合伙经营过程中途选择退出的投资者而言,其权益结算将由退伙之际的合伙企业实际运作资产状况为依据进行全面的评估与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