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全部实缴完毕这一范畴内,每位股东应对公司所产生的任何债务负担起不可推卸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公司因经营不善或特定原因面临解散之际,所有尚未来得及缴纳的注册资本应当被视为公司进行清算过程中的财产之一。
若公司目前所有财产积累仍无法支付其所背负的全部债务,那么法律授予债权人向那些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以及在公司设立初期就已成为股东或发起人的相关人士追索未实缴出资部分所对应的债务份额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倘若债权人提出请求,要求上述人士在未实缴出资额度内负担起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法院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给予坚决支持和认可。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和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