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实施注销登记手续后,法人主体资格随即终止,同时失去了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地位,因此不能再以被告的身份参与到司法程序之中。
然而,为了保障债权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损害,存在如下两种特殊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当企业在执行注销登记之前已经启动了破产程序并完成了清算工作;其次,如果企业在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就擅自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则有权依据以下规定选择合适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方面,债权人可以针对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者第三方责任人启动诉讼程序,要求他们来承担偿还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注销登记过程中的第三方责任人作出了偿债承诺,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将清算主体或是作出承诺的第三方责任人作为单独的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共同负担偿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一种情况下,即被注销登记的企业是债权人的情况下,若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替代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直接更改诉讼主体为替代人;而如果无需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替代人或者替代人明确表示不出席审判,审判程序将予以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