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完成注销程序之后,其所用公章并不需要如普通物品般进行注销,然而,这些公章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回收作业。
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印章在正式停止使用之后,其使用单位必须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所有原有公章及其他印模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注册的管理机关集中保存;而对于那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印章的使用者来说,则有可能面临被上级主管部门或是登记管理局强制收回的境地。当公司完成注销流程之后,其所持有的公章必须全部上交给原始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而非私自销毁掉。而公安机关通常会先暂为保留这些交回以及被收回的公章,最多可储存二年。如果在这二年内并无任何特殊情况发生的话,公安机关便有权按照惯例在储存期结束后立即对这些公章进行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