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调整本公司注册资金规模;
(二)联手持有本公司股权的相关公司实现整合;
(三)将部分股权作为员工利益分享计划或推动股权激励机制实施的手段;
(四)对于在股东大会中对公司合并、分裂决策表示不满并要求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应当予以考虑;
(五)运用这些股权兑换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转化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仅在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保障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此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除非符合以下六种特殊情况,否则本公司无权自行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份额:
(一)调整本公司注册资金规模;
(二)联手持有本公司股权的相关公司实现整合;
(三)将部分股权作为员工利益分享计划或推动股权激励机制实施的手段;
(四)对于在股东大会中对公司合并、分裂决策表示不满并要求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应当予以考虑;
(五)运用这些股权兑换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转化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仅在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保障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此项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