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可在其惯常居住地进行提请受理。
然而,在本地纠纷方面,原告优先原则被采用,亦即,在需要起诉原告时,案件应由被告的主要居所地法院进行审理。
若被告主要居所地与惯常居住地之间存在差异,则应该由惯常居住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至于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管辖法院的特定约定,只要其未违背专属管辖的法律原则,那么该约定应得到由指定的法院负责审理。
在此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须根据被告的数量递交相同数量的起诉状以及证据副本给法院。
经过审查之后,若发现原告满足受理要求,则应立即予以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若是不符合受理要求,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发送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