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拖欠款项时,企业法人需要负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然而,法定代表人通常情况下并无需对此负任何责任。
首先,企业法人作为具有完全独立性质的个体,其拥有一整套独立的法人资产以及相应的资产权利。
为了确保这些法人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法人不仅以自身所拥有的所有财产来独自履行这一义务。
其次,作为法人代表,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法人进行各类民事活动。
此类职务行为在法律效益上会被法人接受,因此在公司拖欠款项这类事件发生时,法定代表人并不需为此类责任负任何执行责任。
之后,若是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股东身份,并且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进而导致逃避债务,由此严重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们很可能需要为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此外,倘若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当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相分离时,也需要对此类公司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最后,虽然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拖欠债务,但实际上却是个人债务的问题。
那么在完成从公司财产中执行了全部欠款业务之后,公司方面有权依法向法定代表人追回因此类业务而欠下的所有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