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普通仲裁案件的情况下,如若对于仲裁结果存在异议,您的确无法直接诉诸法院,然而,若对裁决内容持有异议,则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域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届时裁决被撤销之后,方可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制,一旦裁决宣告做出,当事人便不可再次以该纠纷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由此可见,在事前已经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途径的情况下,经过仲裁裁决的宣告,该商事纠纷将不可再向法院进行起诉。
然而,针对劳资争议所引发的纠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者,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执行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