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手术后未取得预期疗效而导致抑郁症的情况下,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确是享有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赔偿请求权,但关于能否如愿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实际获赔金额是多少的问题,则需综合考虑诸多层面的影响因素。
首要任务便是明确手术过程中究竟是何种原因所致失败,若是由于医师的人为失误或是工作疏忽大意所引发,那么患者及其家庭便具备向医院或该名医生提出补偿申请的权利。
至于权益主张的赔偿款项总额,将取决于患者个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其实际状况。
例如,患者在就诊治疗期间因抑郁症所承受的精神打击程度以及疾病给日常生活带来的种种困扰,同时也需要考虑医疗费用等各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