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和股东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利益共享,风险同当”这一要旨。在企业运营的实践中,若需收回投资款项,在此向各位提出两种策略作为参考:
1.在无任何合伙人违反合同条约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撤出结算的手段回收资本。若已经在合作协议中对撤退作了明确的规定,应依照约定执行。而若未作相关明示,理论上有权退出公司,然而需斟酌撤股的理由、投入资本的多寡、项目启动的时日等诸多因素。具体能够获得的现金偿付数额,需要通过详细的清算流程才能确定。
另外,如因撤资导致其他合伙人遭受损失,还需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文件并未确立合作期限,即视为不定时的合作伙伴关系,合伙人拥有随时解除合作协议的权利,但是必须在预设的合理期限内预先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如果明确规定了合作期限,则不可轻易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