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若已向中介机构全额支付中介费后,因某种原因导致最终解除了房屋租赁或购买合同,那么中介费往往并不被认为应当予以归还。
鉴于中介在此过程中为您寻找适合的房源、协商租金价格等多项至关重要的事项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和时间成本,因此该费用被视为已经使用且无法收回的前期服务费用。
然而,能否成功追讨回此笔中介费尚需根据您与中介机构在签约时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制定的相关条款来进行评估和决策。
如果在合约中有明确的规定说明在何种特定情形下可以合理地主张退还该笔中介费,那么您理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尝试提出合理诉求。
此外,倘若您认为该中介机构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例如欺诈、自身违反承诺等问题,那么您同样拥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从而实现追索中介费的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