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起诉状上所签署的姓名及手指印并非当事人亲自完成,那么法院将不接受此份起诉。为避免他人恶意利用,在接到他人已完成签字与盖指纹的起诉状时,法院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份材料确实是当事人自行签署的,或要求当事人亲自在场进行身份确认方可接纳。若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并不了解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旦在核实过程中被当事人证实在确认过程中有误,将会责令当事人撤销诉讼请求,之后在得到其本人亲自签署的起诉状后方予以重新受理;
然而,即便当事人可能还无法独立书写自己的名字,可以请他人帮助代理签名,但是指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按下。关于此类情形的处理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提交的起诉状并非原告本签名,而是由原告委托的代理人代签,或者经过原告本人确认,则此份起诉状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2、如果原告并没有委托代理人代签,或原告在提交起诉状时就已经知道这并非其真实意愿,那这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冒用他人名义提起的诉讼需求,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反之,如果已经受理此案,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