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
对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而言,他的职责是负责为自己的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还需表明其行为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其次,以下各类情况下,原告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能够证明提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即便被告质疑原告的起诉是否超出了法定诉讼时效期,原告仍有义务提供进一步证据;(二)对于已经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告需要提供有力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实已向被告提出过申请且对方未予回复;(三)若在发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一并主张,原告则须证明因受到被告所实施行为的损害,从而导致自身实际遭受了经济损失;以及(四)其他应由原告主动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